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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不是受到標題的影響
昨天這裡的人氣莫名其妙創了新高(汗)

話說天二最近在辦活動
為了活動方便,
主上特地開了隻新角色"安德魯森"
私下我們都管他叫"約翰"了(笑)

一樣是隻男白妖
我現在同意主上的看法
天二製作組真的對白妖偏心
最近在研究輔助職的時候
黑妖的人物我是看來看去找不到一個順眼的
白妖的人物則是看來看去全部都很順眼(打死)

問題是我想要的那型輔助職業
沒人在用白妖的0.0
最討厭的是
天二雖然有所謂的副職業
姑且先不論我是否真有那個耐心一隻角色撐到75級(喂)
白妖黑妖是世仇
就算我把白妖操到75級,
它也還是不能去做席琳長老(遠目)

最近是一直在慫恿洛奇玩隻白妖巫師
無奈主上的打王做蛋論實在對他影響至深
話說他現在已經到了非老伯不要的境地了.....
(敢情這就是那種偷雞摸狗的個性發揮到極致嗎= =?)

=====傳說中的分隔線=====

其實以下才是我登入寫日記的原因= =
不過這段有點硬(不、是非常硬|||)
而且涉及不少我的專業(如果我能被稱為法律專業的話~汗)

前天Boss丟了本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概要叫我校對
"我求求妳不要再管那些之乎者也、全形半形了,
妳只要把精力花在內容的對錯上就好"
所以對於書中不時出現的小錯誤我也都睜隻眼閉隻眼地假裝沒看到了
(真的很痛苦,不過更痛苦的是
我發現我看得到那些微乎其微的小錯誤
但是大錯誤反而都視而不見)

那本書有歷屆試題
話說這種歷屆試題的校對每次都讓我膽戰心驚
我很少在我們公司的書上看到順眼的答案
不過昨天看到的答案真的也太過離譜

比方說某甲是名收款員,不過有天他財迷心竅,替公司收了錢後就捲款落跑
這一定有侵佔和背信的問題
不過因為侵佔的概念裡原本就包含了背信的意涵在裡面
所以一般而言我們都是用一行為侵犯一法意觸犯數罪名成立法條競合
論罪時只科以侵佔的罪刑就好
實務亦在此見解
不過書上的答案卻是侵佔罪成立、
背信罪則因為侵佔的概念裡本來就包含背信,所以不成立0.0
罪名不成立跟罪名成立但是不以該罪論處是兩碼子事|||||

又比如說某甲夜歸不慎撞傷乙,致乙昏迷倒地
前位法律編輯的擬答是
這符合刑法第276條第一項後段
過失致人受重傷者成立加重過失傷害罪
.....我們用的大概不是同個國家的法律Orz

我從來就不知道刑法276條第一項還有過失致人重傷的規定
另外讀了五年的法律,我也從來沒聽說過什麼叫做"加重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不然就是過失致重傷罪,絕對沒有什麼加重過失傷害罪
我的法律雖然讀很糟,也知道刑法裡"加重"的概念不是這樣用的)
更離譜的是,僅因為乙昏迷倒地、所以就想當然爾他一定受了重傷?
刑法第10條第四項的定義是假的是吧?

還沒完喔!
甲夫乙妻感情不睦,乙妻遂帶著年僅五歲的丙兒跳海自盡
無奈天不從人願,乙妻獲救、丙兒卻溺死
擬答洋洋灑灑寫了好幾面
從普通殺人罪論到幫助殺人教唆殺人
最後甚至還引了刑法第59條
認為乙雖殺子,但其情可憫(因為案例寫得很悲慘)
法官應斟酌減刑
那刑法第275條第三項謀為同死的規定是做什麼用的?

快回家的時候還校到一題
甲夫在家中電話裝錄音設備,因而發現乙妻紅杏出牆
甲夫遂找來轄區員警丙,衝進賓館,並搜得沾有體液的衛生紙團
那題主要考的是證物是否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我的刑訴唸得比刑法還糟(我知道這不值得驕傲)
不過也隱隱覺得擬答好像不太對:
毒樹果理論原來可以用到小老百姓身上?
(那不是專門用來限制國家公權力機關不得違法搜證的嗎)

兩份考題加起來不過八題,
看看我已經有多少題覺得有問題了|||
害我幾乎都要懷疑是自己法律沒學好
(不然想法怎麼跟前位法律編輯差這麼多)

我後來真的看不下去
只好拿去問Boss要不要重寫
Boss看完原本的答案後卻給我一個"妳不要沒事找事"的眼神
"問題到底在哪裡?"
"就跟妳說妳不要管那些之乎者也的瑣事、條號沒寫錯、他引的條文沒修正就不要理它"

真是TMD
我也很討厭重寫啊!
這就是為什麼我討厭校對歷屆試題
因為凡是那些"略"或是答案很奇怪的題目
要重寫的話一定都是我來重寫

我還曾經碰過有一次
校一份歷屆試題時
解那題的編輯在解的時候就曾經來找我討論
可是後來他還是說他沒有把握,
所以答案部分還是只有一個刺眼的"略"
我拿去問Boss,Boss叫我解不說
那位編輯之後來問我想要怎麼解
我跟他說了我大概的想法與解法
他居然賊笑著說
"妳要小心點喔! 解題這種事都是讀者最大,
要是讀者想法和妳不一樣、打電話來公司問,
到時候是妳要擔負解題解錯的責任喔!"

COW!!!
我到底是在幫誰收拾爛攤子啊!!!
自己不想負責不願意解,
我是個新人倒楣被盯上不能拒絕說不要解
你居然還來說風涼話?
喵的咧

抱歉、扯遠了
今天如果不是因為原本的答案我真的覺得太離譜
我也不會跟你說我要重解
領一樣的薪水,我當然也只想做輕鬆簡單不用大腦的校對工作

問題是這是考試用書
而且我敢說很多買這種書自修準備考試的人
大概都不是法律科班出生
甚至很多人都是臨時抱佛腳
將補習班參考書奉為聖經

別的不說,就拿侵佔和背信那一題好了
競合論在刑法中本來就是比較枝微末節
但是又很常考的一環(基本上只要是實例題,大概就會碰到競合)
我是比較不認真的
所以想像競合、法條競合常常搞混
特別關係、吸收關係永遠分不清楚
連法律科班出生的都這樣了
當你書上寫說背信罪因為侵佔的概念裡包含背信
所以背信罪不成立時,
是真的有人會相信

當今天一份國家考試
考生寫出這樣的答案
背後的意思不單單只是表示他的競合論沒讀好
同時也表示他連最基本"什麼情況下會成立犯罪"都搞不清楚
一份考卷上出現一題這樣的答案
這次的考試大概就是考心酸的
何況擬答中天兵的答案還不止一題?

利字邊上一把刀
商人,嘆氣

十月中要開始認真準備國家考試了
昨天的事讓我深刻感覺到這份工作不適合長久
(如果不是因為怕斷炊,其實我昨天就想辭職)
那已經不單單只是法匠的問題了
我覺得自己跟那些明知商品有毒卻還是執意賣給消費者的黑心商人沒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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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題
刑訴中有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沒有所謂的"證據力"。證據能力是指有無成為證據的"資格";證明力則是指具有證據能力後的證據價值高低問題。別搞錯了!^-^
慕希卡 2007/09/30(Sun)16:00:11 編集
Re:無題
XDDD
終於來個懂法律的了
已修正,我指的是證據能力
沒有其他問題了嗎???
其實法律,真的很久都沒碰過了(打死)
【2007/09/30 16:53】
無題
若真的不做的話,陪我一起唸書吧!
慕希卡 2007/09/30(Sun)16:02:11 編集
Re:無題
不可能不做啦(除非老闆受不了我的龜毛開除我)
沒工作我就會斷炊啊ˊˋ
只是大概又要開始準備考獄官了.....我到底該不該包月啊(喂)
【2007/09/30 16:54】
無題
好爛...的商人
哪一家出版社?= =
封琰月 2007/10/01(Mon)11:10:21 編集
Re:無題
You know who =w=
【2007/10/04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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